《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21903-2008)是中國針對發酵類制藥企業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強制性國家標準,旨在控制制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高濃度有機廢水,保護水環境。以下是其核心內容及重點要求:
一、適用范圍
該標準適用于發酵類制藥企業(包括抗生素、維生素、氨基酸等)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,涵蓋現有企業、新建企業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、環保設施設計及驗收。
二、水污染物控制項目與限值
1. 控制指標
常規污染物:化學需氧量(COD)、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5)、懸浮物(SS)、氨氮(NH3-N)、總氮(TN)、總磷(TP)、pH值等。
特征污染物:根據發酵類制藥工藝特點,增加對總鋅、總氰化物等指標的管控。
2. 排放限值
直接排放:COD限值為100 mg/L,BOD5為20 mg/L,氨氮為10 mg/L,總磷為0.5 mg/L。
間接排放:COD限值為300 mg/L,BOD5為100 mg/L,氨氮為30 mg/L,總磷為2.0 mg/L。
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:要求企業控制單位產品廢水排放量,推動節水減排。
三、監測與管理要求
1. 監測頻次:企業需定期監測廢水排放情況,關鍵指標如COD、氨氮等至少每月檢測一次。
2. 采樣方法:廢水采樣需在總排放口進行,混合取樣后檢測日均濃度。
3. 數據記錄:監測數據保存至少3年,并接受環保部門核查。
4. 企業責任:配套建設廢水處理設施,確保達標排放;超標企業將面臨罰款或停產整改。
四、實施重點
1. 高濃度有機廢水治理:發酵類制藥廢水COD濃度高(通常5000~20000 mg/L),需采用厭氧+好氧組合工藝(如UASB+活性污泥法)實現達標。
2. 氨氮與總磷控制:針對發酵廢水中氨氮和總磷濃度高的特點,推廣生物脫氮除磷技術(如A2/O工藝)。
3. 清潔生產:優化生產工藝,減少廢水產生量,推廣綠色制藥技術。
五、與其他標準的銜接
該標準與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 8978-1996)相銜接,但針對發酵類制藥工業的特殊性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。
《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21903-2008)通過嚴格的污染物限值和單位產品排水量控制,推動制藥企業采用高效廢水處理技術、優化生產工藝,減少環境污染。其核心在于控制高濃度有機廢水(如發酵母液、洗滌廢水)的排放,同時兼顧氨氮、總磷等關鍵指標,促進制藥行業綠色可持續發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