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加強火電廠大氣污染控制,我國于2011年發布《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3223-2011),對燃煤、燃氣電廠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作出嚴格限制。該標準大幅收嚴了排放限值,推動了我國電力行業環保技術的升級換代。
1. 適用范圍
適用于單臺出力65t/h以上燃煤、燃油、燃氣發電鍋爐
涵蓋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及現有火電廠
2. 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
(1)燃煤電廠(mg/m3):
煙塵:30(重點地區20)
SO?:100(新建)/200(現有)
NOx:100(新建)/200(現有)
汞及其化合物:0.03
(2)燃氣電廠:
NOx:100(新建)/200(現有)
SO?:35
3. 重點區域特別要求
京津冀、長三角等"三區十群"執行特別排放限值
煙塵:20mg/m3
SO?:50mg/m3
NOx:100mg/m3
4. 技術路線要求
必須配套高效除塵(如電袋復合)
脫硫效率≥95%
脫硝效率≥80%
5. 監測與管理
安裝CEMS在線監測系統
數據保存至少3年
每季度開展手工監測比對
GB 13223-2011的實施顯著降低了火電廠污染物排放,推動了除塵、脫硫脫硝技術的快速發展,為后續超低排放標準的出臺奠定了基礎。該標準對改善我國大氣環境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,目前已被GB 13223-2020替代,但其歷史貢獻不容忽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