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6171-2012)主要內容解析
1. 適用范圍
適用于獨立焦化企業和鋼鐵企業焦化分廠的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涵蓋焦炭生產、煤氣凈化、化產品回收等全流程的廢氣、廢水排放控制。
適用于現有企業改造和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監管。
2. 污染物控制指標
(1)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(單位:mg/m3)
顆粒物:排放限值30(現有企業50,新建企業30)。
二氧化硫(SO?):排放限值100(現有企業200,新建企業100)。
氮氧化物(NO?):排放限值400(現有企業500,新建企業400)。
苯并[a]芘(BaP):排放限值0.3 μg/m3(嚴格控制致癌物)。
氨(NH?)硫化氫(H?S)等惡臭氣體也設定了限值。
(2)水污染物排放限值(單位:mg/L)
COD(化學需氧量):直接排放限值80,間接排放限值200。
氨氮:直接排放限值15,間接排放限值25。
氰化物、揮發酚、石油類等特征污染物均設定了嚴格限值。
3. 監測與管理要求
在線監測:重點排污單位需安裝**煙氣在線監測系統(CEMS),實時監控SO?、NO?、顆粒物等。
手工監測:企業需定期檢測苯并[a]芘、H?S等指標,確保達標排放。
數據記錄:監測數據保存至少3年,接受環保部門核查。
4. 特別排放限值
重點區域(如京津冀、長三角、汾渭平原等)執行更嚴格的特別排放限值,如SO?限值50 mg/m3、NO?限值150 mg/m3。
推動超低排放改造,鼓勵采用干熄焦(CDQ)、SCR脫硝等先進技術。
5. 實施意義
環境效益:大幅減少焦化行業SO?、NO?、苯并[a]芘等污染物排放,改善空氣質量。
行業升級:淘汰落后產能,推動清潔生產,促進焦化行業綠色轉型。
法規銜接:與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規協同,強化環境監管。
GB 16171-2012是我國焦化行業污染控制的核心標準,通過嚴格的大氣、水污染物限值和重點地區特別排放要求,推動行業減排。該標準在2012年實施后,顯著降低了焦化企業的污染排放,并為后續超低排放政策(如2023年修訂征求意見稿)奠定了基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