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8918-2002)是中國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標準,旨在控制污水排放對環境的污染,保護水生態環境。以下是該標準的主要內容:
1. 適用范圍
該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染物排放管理,包括新建、改建和擴建的污水處理廠。
2. 排放控制要求
標準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和受納水體的功能,將排放控制分為**一級標準**、**二級標準**和**三級標準**:
一級標準:適用于排入重點保護水域(如飲用水源地)的污水處理廠,要求最嚴格。
二級標準:適用于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處理廠。
三級標準:適用于排入非重點保護水域或城市下水道的污水處理廠,要求相對寬松。
3. 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標
標準對以下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限值進行了規定:
化學需氧量(COD):一級標準為50 mg/L,二級標準為100 mg/L,三級標準為120 mg/L。
生化需氧量(BOD?):一級標準為10 mg/L,二級標準為30 mg/L,三級標準為60 mg/L。
懸浮物(SS):一級標準為10 mg/L,二級標準為30 mg/L,三級標準為50 mg/L。
氨氮(NH?-N):一級標準為5 mg/L(水溫≤12℃時為8 mg/L),二級標準為25 mg/L,三級標準為-。
總磷(以P計):一級標準為0.5 mg/L,二級標準為3 mg/L,三級標準為5 mg/L。
總氮(TN):一級標準為15 mg/L,二級標準為-,三級標準為-。
4. 特殊污染物控制
標準還對重金屬(如汞、鎘、鉻等)和病原微生物(如糞大腸菌群數)的排放限值進行了規定,以確保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保護。
5. 監測與實施
污水處理廠需定期監測污染物排放濃度,并保留監測記錄。
監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,確保數據準確可靠。
6. 其他要求
污水處理廠應采取措施減少污泥產生,并對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。
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提高污水處理效率,減少污染物排放。
7. 實施時間
該標準自2003年7月1日起實施,新建、改建和擴建的污水處理廠需嚴格執行。
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8918-2002)通過分級管理和嚴格的污染物限值,有效控制了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染物排放,為保護水環境和生態安全提供了重要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