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8596-2001)是我國針對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標準,旨在控制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水、廢氣和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。以下是該標準的主要內容:
1. 適用范圍
該標準適用于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,包括豬、牛、雞、鴨等主要畜禽品種。
2. 排放控制要求
標準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物種類,將排放控制分為**現有養殖場**和**新建養殖場**兩類,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。
3.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
標準對養殖廢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限值進行了嚴格規定,包括:
化學需氧量(COD):現有養殖場為400 mg/L,新建養殖場為200 mg/L。
生化需氧量(BOD?):現有養殖場為150 mg/L,新建養殖場為100 mg/L。
懸浮物(SS):現有養殖場為200 mg/L,新建養殖場為100 mg/L。
氨氮(NH?-N):現有養殖場為80 mg/L,新建養殖場為50 mg/L。
總磷(以P計):現有養殖場為8 mg/L,新建養殖場為5 mg/L。
4.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
標準對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染物也進行了規定,主要包括:
氨氣(NH?):現有養殖場為10 mg/m3,新建養殖場為5 mg/m3。
硫化氫(H?S):現有養殖場為2 mg/m3,新建養殖場為1 mg/m3。
5. 固體廢物管理
標準要求養殖場必須對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、貯存和處理,特別是對畜禽糞便和墊料,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,防止二次污染。
6. 監測與實施
養殖場需定期監測廢水、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情況,并保留監測記錄。
監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,確保數據準確可靠。
7. 其他要求
養殖場應采用清潔生產技術,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。
鼓勵使用生態養殖模式,提高資源利用率,減少環境污染。
8. 實施時間
該標準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,新建、改建和擴建的養殖場需嚴格執行。
《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8596-2001)通過嚴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全面的管理要求,有效控制了畜禽養殖業對環境的污染,為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。養殖場應積極采取環保措施,確保達標排放,推動行業可持續發展。